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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超标被罚百万!污水处理厂反而变成了“污染源”?

  导  读  

作为城乡水污染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污水处理厂原本是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治污单位。有个别的污水处理厂不仅没能治污,为了降低成本反而偷排超标废水成为了“污染源”,也因此被罚款判刑。

01

贵州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被罚百万

去年8月份的时候,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该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3名责任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2019年11月,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该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周某荣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减少污水处理成本,通过转动活动结头至路旁,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

2020年3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龙,任命陈某牛为该项目现场管理人。为给公司谋取利益,李某龙、陈某牛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污染物直接外排,逃避监管。2020年5月下旬,该公司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氨氮超标污染物的行为被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查处。

此案中违法排放的污水达1.26万吨,导致环境损失107.36万元。

02

四川某园区污水厂外排废水持续超标

无独有偶。去年的3月份,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总队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绵阳市盐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总是在夜间厂排放“黑水”,排污时间长达二至四小时,但自动监测数据却显示正常,这明显涉嫌作假啊。

执法总队也是行动迅速,直接开启了突袭检查:一组前往总排口迅速采样,一组前往站房查看在线监测设备,调阅历史数据。

查到之后执法人员也被惊到了,原来是盐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由于活性污泥不足,污水处理效果不理想,导致外排废水持续超标,为了掩盖超标排污事实,便采取对自动监测设备“打吊瓶”的方式弄虚作假。

有朋友可能好奇啥是“打吊瓶”,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污水厂的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均插入站房外盛装“干净”水样的矿泉水瓶和水桶中,未实际监测外排废水。

后来执法人员也快速检测了一些水质指标,COD浓度为750mg/L,超出排放标准14倍,总磷浓6.47mg/L,超出排放标准11.9倍。

03

为何污水厂成为了排污大户

污水处理厂是典型的环保企业。作为污水的集散地,原本应成为水环保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却无视法规,成为了排污大户。少数处理厂更是因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屡次成为生态环境部门“点名”对象。

去年7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21年第一季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厂占了12家,在之后的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中,也有多家污水处理厂上榜。

部分污水厂的整改情况

污水厂明明是治污的地方,为何反而“制污”了呢?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整改缓慢

从我国2002发布、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到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标准有了,但仍然有很多污水厂违法排放超标废水。

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污水厂建厂较早,技术、设备都比较落后,提高排放标准会大幅增加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过去监管机制不完善,对排放超标问题的处罚力度较弱,也不全面,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

不过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督查日趋严格,可以看到近期对于污水厂排放超标问题的处罚力度和频率都在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变高,这将倒逼污水处理厂加速提标改造。

资金跟不上

虽然环保督查日趋严格,违法成本逐渐增加,但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在资金压力下仍然面临困难。这主要归咎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而运营成本高,污水厂严重依赖政府补贴。

而且相较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资金问题更为突出。根据资料来看,多数厂区建设滞后,历史欠账多,短期内提标改造资金缺口较大,且受地方政策影响,不少污水处理厂都把希望寄托于当地财政,寄望地方领导重视、救急。

管理不到位

除了一些污水厂为了降低成本违法偷排的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是污水厂出现超标排污后,普遍会将原因指向“异常进水”“进水浓度超标”,认为责任更多源于上游工业企业偷排。

一家19年被挂牌督办的污水处理厂,而他们厂被“点名”的原因是含有毒金属粒子的不明白色废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导致系统活性菌种出现不同程度的消减,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即排出,致使出厂水质超标。

“一方面,超出处理工艺范围的废水我们无法处理;另一方面,含有金属粒子等的有毒废水被企业偷排,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都处理不了。”污水厂面对这种情况其实也很无奈。

对工业企业排污监管不到位,则很有可能由于工业企业入网的水超标,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的进水标准,影响了污水处理效果,而导致最终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

结语

未来,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监测系统的完善,对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这种事件的责任主体必然会更加明确。

同时,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增加,这会加速推动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而污水处理收费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也将缓解污水厂的资金困局,污水处理厂成排污大户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

素材来源:环保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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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十四五”时期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嘉兴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2、重点任务

1、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碳达锋碳中和进程

2、强化数字赋能,提升环境领域智治水平

3、协同“双控双减”,建设全域“清新空气示范区”

4、深化“碧水行动”,呈现全域秀水泱泱美景

5、实施分类防治,打造吃住安心净土家园

6、强化闭环管理,创建全域“无废城市”

7、统筹保护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品质

8、健全发现机制,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9、强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0、坚持共建共享,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

为满足“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长三角”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控体系新的建设需求,对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现代化、非现场执法,对数据的实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以及应用、共享层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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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VOCs企业存在的问题常见违法排放行为有哪些?怎么罚?企业应该怎么做?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台账收集不完整

VOCs物料台账方面,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根据HJ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废气收集效率较低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三)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UV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UV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UV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HJ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便排放。

(四)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有机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废油漆桶没有加盖贮存,或者没有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部分企业危废间没有没有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地面没有做防渗处理。

(五)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为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采样口位置应符合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及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企业为了方便采样,排气口采样口多设置在弯头下游不足1倍直径的地方,采样数据不准无法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

法律责任

涉气工业企业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会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这些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会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动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对于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涉气(含VOCs)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怎么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气态污染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移送行政拘留;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按日连续计罚;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涉气(含VOCs)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规范设置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常见VOCs违法排放行为及处罚条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实施后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8类:

1、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6、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7、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8、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素材来源:龙江镇环保协会、VOCs前沿

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手动操作设备致在线监测停止测量即将超标数据,获罚45万!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则第三方运维单位因在线监测运维中维修记录失实和操作不规范,而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罚的案例,将相关案例整理分享。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运营维护该污水处理厂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执法人员发现2021年7月11日、12日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故障维修记录表》记录指导现场人员维修,经执法人员核对视频影像,发现现场人员进入站房查看数采仪数据后未有人再进入站房,不存在维修情况。另外,现场检查时,发现运维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维单位张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马某某(污水处理厂人员),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当天15:00的在线监测浓度值即将超标,马某某在电话中与张某某商量对策,张某某告知马某某化学需氧量的在线监测为整点采样,随即手动操作设备停止测量15:00数据,并向马某某表示其会冲洗一下分析仪器管路,让设备不显示15:00水样测量数据,最终设备亦未显示15:00的水样测量数据。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某环保科技公司(运维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9日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运维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8日向运维单位送达上述文件,运维单位于当日签收。

听证申述:

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一、贵局不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案涉污水处理厂位于**市**区,**市**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故贵局不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贵局查处过程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如听证程序举证质证所述,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经过核查,2021年7月13日因监测设备显示数据异常,为了排除数据异常的原因到现场检查设备,经检查该设备淤泥过多导致数据异常,在确定水样中的淤泥已造成仪器元器件损坏导致监测数据异常后,运维人员手动停止此次测量,并对仪器消解管、消解入口阀及其内部管路进行清洗,上述检修过程系排除设备故障的规范操作。待运转正常后,于当日电话告知污水处理厂马某某,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运维人员离开现场。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并不存在与该污水处理厂马某某商量对策的行为,告知其清洗池壁也是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3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第5.4.8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第2.3.5、第3.12.7条第3条的规定,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仅是按照技术规范对监测设备出现数据异常后的常规运维工作。贵局认定的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三、贵局适用法律错误,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不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故不能适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5条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5条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该条明确违法行为的三种情形:第一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第二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第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本案并不涉及出具任何检测报告。2021年7月13日,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既没有实施任何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也没有实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维修好设备后正常运转,反而系污水处理厂自行关停监测设备,如存在篡改数据行为,该处理厂也没有必要将监测设备关闭。贵局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故贵局认定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证据不足,在不符合该条款三种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对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适用该条款给予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四、贵局本案调查程序违法,录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本案贵局认定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的证据系录音,但该录音来源系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张某某手机,贵局调查人员如何获取该录音证据过程没有记录,如何得知录音中记载与本案相关通话记录均没有说明,且调查人员采取获得手机录音的措施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该证据来源程序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录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五、贵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45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5条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但在作出罚款额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当遵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本案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既不存在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也未对环境污染造成影响及危害结果,故作出45万罚款无事实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九)的规定,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局给予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45万元的罚款应当附有定性、定量证据,否则贵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了合理、合法、罚过相当、公开公平公证的基本原则,系无法律依据。以上代理意见请贵局研判后予以采纳。

听证结果: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和《**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11月3日)等证据为凭。2021年11月17日听证会结论:执法总队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1.责令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运维单位(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警示与思考:

1.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处于独立自主的地位,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事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维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干扰运维单位的正常运维工作,同时第三方运维单位也应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要求下开展运维工作,实事求是的记录、报告自动监测运行中实际问题和情况。

2.在线监测运维市场化后,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排污单位的市场地位已经偏向于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在运维招标中要求价格最低,服务最优是市场规律所决定的,但是一些排污单位在运维招标中或者隐含的告诉委托单位,运维中不能出现超标异常数据,或者出现超标异常数据要求第三方运维单位解释、说明,甚至摆平,如发生在线监测方面的通报处罚,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从某种程度讲是否是转嫁主体责任值得去思考和探讨。

3.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获得运维业务后,为了维持与排污单位的关系和合作,数据超标异常时为排污单位出具维护、故障、校准等方面的报告,以运维来规避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放;甚至有些排污单位在超标排放情况下故意关闭、破坏在线监测设备,达到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的目的,甚至存在有些运维单位或人员在超标异常时为排污单位出主意、想办法规避在线监测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市场化环境下第三方运维单位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应当加强。

素材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在线监测者说、VOCs前沿

12月1日哪些环保文件将实施?

01《地下水管理条例》
经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1月9日公开发布。各级政府做好水状况调查评价、勘探等工作,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建立完善地下水储备制度,统筹做好地下水资源的调配、使用、保护整体工作。02《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9月3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0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于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04《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11月17日《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经江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发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验收、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等。05《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经9月13日上海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06《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8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9月29日批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露天停车场的场地、通道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07《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7月22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建立、维护扬尘污染监测网络,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放场所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08《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10月25日公开发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09《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1月15日公开发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10《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于11月10日公开发布。到2023年,实施1000项以上节能改造项目,腾出用能空间25万吨标煤以上,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9%,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100%,新增光伏并网4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双优化。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11《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月31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2《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于9月29日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
二、环保标准
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40201-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3/d)运行效果评价。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9月9日公开印发。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03《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定方法》(GB/T 40200-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与报告编写要求,适用于石油、化工、医药、涂装、印刷、纺织、印染、建材、电子、冶炼等行业内使用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150m3/h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04《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 40133-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规定了餐周废油的分离回收技术、深加工技术与产品、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要求,适用于餐厨废油賣源回收和深加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05《光伏发电站功率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T 40289-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功率控制系统的功能和结构、数据采集与通信、启停控制、有功功率控制、无功电压控制、闭锁、控制过程记录、性能指标和系统检测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以及通过10kV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发电站。06《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 40199-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规定了园林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深加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的要求,适用于园林发弃物资源回收及深加工的技术要求。
三、12月即将生效的环保文件
01《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并将于12月5日起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条件的,应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要求单独章节编写拆旧复垦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完成验收时,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出具挂钩节余指标验收意见。02《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将于12月6日起实施。该指南适用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本省从事清洁生产相关活动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03《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该强制性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11月8日公开发布,将于12月8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放物排放行为。04《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该标准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11月11日公开发布,将于12月14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目标内容、程序以及评价方案制定、样本采集检测、效果判定和评价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耕地、园地和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的评价。

企业要警惕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属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查处多起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9个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以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有因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失真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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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绕过自动监测、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一)陕西榆林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数据偏高,部分时段出现超标现象。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炭生产线环评批复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实际该公司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暗管送往矿井水处理站调节池,与矿井水混合后经过排放总口排放至厂区外坑塘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调阅矿井水处理站总排口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7月1日至10月20日,化学需氧量有23天日均值超标。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0万元,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山西太原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5月24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通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疑似有临时架设的软管通向九斗退水渠。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九斗退水渠架设有直径8寸和2寸软管各一条用于排水,随即迅速锁定污染源为山西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调查证实,该公司于5月24日凌晨4时至6时将厂内污水通过软管绕过自动监测设备偷排入围墙外的九斗退水渠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本案责任人孟某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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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三)内蒙古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异常。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温度探头故障导致数据恒值,现场对该公司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硫标气比对试验,示值误差为52.48%,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允许的误差范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4月30日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停运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并拆除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的温控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四)湖南永州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连续性恒值情况,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协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自动监测设备无运维记录,标气已过期;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出现故障,伴热管温度显示为24.8℃,远低于标准要求的120℃;查看监测数据历史记录,2021年4月16日至5月19日,烟气流速为恒值0.01米/秒,烟气湿度为0值,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山东济南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7月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吹风气余热回收炉自动监控点位2021年第2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5.78%,低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因改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数采仪无法正常采集数据,致使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且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六)广东中山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中山市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象。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自动监测站房内两台生产废水采样泵(一用一备)中,在用采样泵进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经现场抽样测试,发现其处于空转状态,抽水管内没有水流动,无法抽取水样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且备用采样泵电源处于断开状态,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七)河北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2021年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长期处于低值。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对该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流程标定,发现二氧化硫数据始终显示为0值。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出现冷凝器故障、采样管路多处积水等问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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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八)江苏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021年3月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存在数据异常,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原因。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连接污水管网的总管破裂,超标废水直接排入东侧河道;同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采样泵故障,给排水管路内水流不能正常循环,监测设备无法采集水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45.24万元。(九)安徽芜湖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2021年7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派出执法人员针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多次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3.9万元。